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及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申请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未超过35学分,申请其他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 (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数未超过20学分;或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合格;或艺术类专业学生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出国语言考试成绩达到出国要求。
(三)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四)代表湘潭大学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的地区选拔赛)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或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
(五)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
(六)被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
(七)港澳台侨联招、来华留学本科学生。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授予其学位:
(一)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超过1次。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自取得本科学籍时起连续计算,普通本科学生不超过六年,专升本学生不超过四年)。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 学位授予时间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9月、12月分别授予学位一次。
第六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要求,对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
(三)教务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名单及相关材料。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名单。
(五)教务处发布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六)教务处按有关要求报送学士学位信息。
第七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存在质疑或异议者,可向教务处提交《湘潭大学学士学位复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复议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对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学校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再受理其学位授予申请。
(二)对已发放的证书,予以追回,并注销学位注册信息。
(三)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以前取得学籍的在籍本科学生可选择适用原《湘潭大学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湘大教发〔2008〕27号)的学位授予条件或本规定,2014年及以后取得学籍的在籍本科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双学位授予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