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大研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2021级、2022级入学的研究生。
二、实施时间:2022年9月开始。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将对下学年学业奖学金降等或取消:
(一)降等:上一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一门不及格
(二)取消:
1. 超出学制年限;
2. 无故欠缴学费;
3. 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4. 上一学年学位课程考试两门及以上不及格;
5. 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6.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且造成严重后果;
7.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8. 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9. 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四、二年级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初如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业奖学金或升等:
1. 上一年度学位课程考试均及格;
2. 年度考核合格。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者,延续其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资助额度。
五、三年级研究生在第五学期初如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学业奖学金或升等:
1. 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
2. 年度考核合格。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者,恢复至其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和资助额度。
六、升等规则:
1. 升等只能逐等次申请,不可跨等次申请,特等、一等不可升等;
2. 升等经费来源于该年度被降等或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的同学奖学金总额;
3. 对满足条件申请者的学位课程成绩按照加权平均成绩进行排序,酌情考虑科研成果、公益服务情况,按照不超过升等经费总额,在本年级内分学硕和专硕进行综合评定。
七、评审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务秘书及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办法,进行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八、评审程序:学院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